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掲載日:2024年12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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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税(按类型)的纳税期限为5月31日!
纳税人定义为每年4月1日当天拥有机动车的车主。如果是贷款购买车辆,目前车辆所有权仍为出售方所有,该机动车则由使用者的购买方缴纳。
另外,轻型车(日语:軽自動車),两轮摩托,轻便摩托车(日语:原付)等车辆,需缴纳轻型车税(日语:軽自動車税)。详情请向您所在地区的市町村咨询。
如果是您委托他人进行名义人变更或注销车辆手续时,请向代理人确认是否已完成全部手续。如果名义人变更是在4月1日之后,那么税款仍需由原车主缴纳。新车主承担从下一年开始的税款。
使用纳税通知,请在5月31日(星期五)以前缴纳。
可利用智能手机支付应用或信用卡缴纳。便利店,银行,邮局,各县税事物所,机动车税事物所等地也能缴纳。
在缴纳了机动车税后,如果在运输支局进行注销登记,则会返还机动车税款。但是如果是在3月份注销,则不会返还。
持有残疾人证等证件,符合一定条件,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请,那么一位残障人士可以减免一辆机动车的税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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